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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1046BC-771BC)

《周礼》(公元前1042年)

时间:2021/12/18 23:44:44   作者:郑士利   来源:正势利   阅读:235   评论:0
内容摘要:周礼《周礼》又称《周官》或者《周官经》,是儒家十三经之一,从书名来看应该是记载周代官制的书籍,但不少内容可能是作者的设想。相传此书为周公所作,一说是西汉末年刘歆伪作,此外也有其它说法。西汉初年此书未曾通行于世,西汉河间献王刘德以重金购得《周官》古文经后,献给了朝廷,深藏于秘府。刘歆奏请列入学官,并改称《周礼》,此后《周...

周礼

《周礼》又称《周官》或者《周官经》,是儒家十三经之一,从书名来看应该是记载周代官制的书籍,但不少内容可能是作者的设想。相传此书为周公所作,一说是西汉末年刘歆伪作,此外也有其它说法。西汉初年此书未曾通行于世,西汉河间献王刘德以重金购得《周官》古文经后,献给了朝廷,深藏于秘府。刘歆奏请列入学官,并改称《周礼》,此后《周礼》才得以公开传授。

《周礼》分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等六篇。其中《冬官》一篇已经全部佚失,以《考工记》补之。《周礼》系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所记载的礼的体系最为系统,既有祭祀、朝觐、封国、巡狩、丧葬等等的国家大典,也有如用鼎制度、乐悬制度、车骑制度、服饰制度、礼玉制度等等的具体规范,还有各种礼器的等级、组合、形制、度数的记载。

简介

《周礼》是儒家经典,十三经之一。世传为周公旦所著,但实际上成书于两汉之间。《周礼》、《仪礼》和《礼记》合称“三礼”,是古代华夏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对礼法、礼义作了最权威的记载和解释,对历代礼制的影响最为深远。经学大师郑玄为《周礼》作了出色的注,由于郑玄的崇高学术声望,《周礼》一跃而居《三礼》之首,成为儒家的煌煌大典之一。

《周礼》在汉代最初名为《周官》,始见于《史记·封禅书》。《周礼》中记载先秦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俗、礼法诸制,多有史料可采,所涉及之内容极为丰富,无所不包,堪称为中国文化史之宝库。

“制礼作乐”这一对中国社会、中国思想文化、中国历史产生深远影响的伟大工程,是周公在洛阳完成的。

产生背景

《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命舜摄政,“修五礼”;舜命伯夷为秩宗,“典三礼”;舜还任命夔为典乐,“教稚子”,“诗言意,歌长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毋相夺伦,神人以和”。《史记·乐记》记载,“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作乐,以赏诸侯”。但是,作为华夏文明的初创期,五帝时代还属于礼乐文化的萌芽时期,或者说属于华夏文明发展的神守时期,即巫祝文化期。而夏、商、周三代,特别是西周才是中国礼乐文化的形成时期。

周朝伊始,为配合政治上维护宗周统治的分封制,周公旦在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了全面革新,将上古至殷商的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改造,创建了一整套具体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包括饮食、起居、祭祀、丧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礼”的范畴,使其成为系统化的社会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从而形成孔子所景仰的“郁郁乎文哉”的礼乐文化,即礼乐成为一套遍及政治、教育、信仰等各领域的重要文化结构,并在其统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礼乐之治。

《史记·周本纪》载:“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武王没,成王少,周公旦摄政七年。制礼作乐,神鸟凤皇见,蓂荚生,乃与成王观于河、洛,沈璧。礼毕,王退俟。至于日昃,荣光并出幕河,青云浮至,青龙临坛,衔玄甲之图,坐之而去。礼于洛,亦如之。”《魏书卷一○八之一志第一○》:周文公制礼作乐,垂范万叶,可祀于洛阳。《春秋繁露卷第七》周公辅成王受命,作宫邑于洛阳,成文武之制,作汋乐以奉天。《周官》即《周礼》《史记·周本纪》载:“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周公废黜殷祀,袭击淮夷以后,回到西周首都丰京,写下了《周官》。《周官》即《周礼》,是西汉景帝、武帝之际河间献王刘德从民间征得的先秦古籍,是记录周代礼制的集大成者。

成书年代

有关《周礼》一书发现的记载,最早见于《汉书·景十三王传》之《河间献王传》。

贾公彦《周礼正义序》载:“《周官》孝武之时始出,秘而不传”;“既出于山岩屋壁,复入于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皇帝,达才通人刘向、子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然亡其《冬官》一篇,以《考工记》足之”。

《周官》直到刘向、刘歆父子校理秘府文献才发现,并加以著录。王莽时,因刘歆奏请,《周官》被列入学官,更名为《周礼》。东汉初,刘歆门人杜子春传授《周礼》之学,一时注家蜂起,郑玄序云:“世祖以来,通人达士大中大夫郑少赣名兴,及子大司农仲师名众,故议郎卫次仲,侍中贾君景伯,南郡太守马季长,皆作《周礼解诂》。”(《周礼注疏序》)到东汉末,经学大师郑玄为之作注,《周礼》一跃而居“三礼”之首。

关于《周礼》的作者及其年代,历代学者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如《四库提要》所说:“(《周礼》)于诸经之中,其出最晚,其真伪亦纷如聚讼,不可缕举”。古代名家大儒,近代梁启超、胡适、顾颉刚、钱穆、钱玄同、郭沫若、徐复观、杜国庠、杨向奎等著名学者,都介入这场大讨论,大致有西周说、春秋说、战国说、秦汉之际说、汉初说、王莽伪作说等六种说法。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所有先秦文献都没有提到《周礼》一书。在先秦文献中,较为集中地记载先秦官制的文献是《尚书》的《周官》篇和《荀子》的《王制》篇。自《周礼》被今文学派诬为伪造,曾一度致使治中国古史者视为禁区,莫敢援引其说,这实在是一大冤案。通过大量金文材料的证明,其珍贵的史料价值,已愈益显现出来。《周礼》虽非西周的作品,更非周公所作,但其中确实保存有大量西周史料。

但《四库提要》对此种种矛盾的解释是:“夫《周礼》作于周初,而周事之可考者不过春秋以后,其东迁以前三百余年官制之沿革、政典之损益,除旧布新,不知凡几。其初去成康未远,不过因其旧章,稍为改易,而改易之人不皆周公也。于是以后世之法窜入之,其书遂杂。其后去之愈远,时移势变,不可行者渐多,其书遂废。”并引张载《横渠语录》:“《周礼》是的当之书,然其间必有末世增入者。”直至晚清孙诒让著《周礼正义》,仍然坚持《周礼》乃是周公所作:“粤昔周公,缵文武之志,光辅成王,宅中作雒,爰述官政,以垂成宪,有周一代之典,炳然大备。”(《周礼正义序》)但这个结论遭到近代以来众多学人的质疑。其实,孙诒让《序》自己也说:“此经上承百王,集其善而革其弊”,“非徒周一代之典也”,“是岂皆周公所肊定而手刱之哉!”今天多数学者认为:《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乃至于汉初)。

主要内容

《周礼》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所记载的礼的体系最为系统,既有祭祀、朝觐、封国、巡狩、丧葬等等的国家大典,也有如用鼎制度、乐悬制度、车骑制度、服饰制度、礼玉制度等等的具体规范,还有各种礼器的等级、组合、形制、度数的记载。许多制度仅见于此书,因而尤其宝贵。

这些制度规范《周礼》分为六类职官,《天官·大宰》谓之“六典”:“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天官·小宰》谓之“六属”:“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其分工大致为:

天官冢宰,大宰及以下共有63种职官,负责宫廷事务;

地官司徒,大司徒及以下共78种职官,负责民政事务;

春官宗伯,大宗伯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宗族事务;

夏官司马,大司马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军事事务;

秋官司寇,大司寇及以下共66种职官,负责刑罚事务;

冬官百工,涉及制作方面共30种职官,负责营造事务。

伪《古文尚书·周官》有类似说法:“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宗伯掌邦礼,治神人,和上下;司马掌邦政,统六师,平邦国;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但这种说法可能更晚出,是对传世《周礼》的抄袭、概括而已。

《周礼》之所以由《周官》而更名为“周礼”,意味着在汉儒看来,社会的所有一切制度规范,可概名之“礼”。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话语中,“礼”乃所有一切制度规范的概称。汉语之“礼”,尽管最早、最狭义的用法指“事神致福”的祭祀礼仪(《说文解字》),但其最广义的用法则是指的所有一切制度规范。所以,贾公彦谈到为什么主礼的春官之职不能说“礼百官”、而应说“统百官”时,解释说:“礼,所以统叙万事,故云‘统百官’也。”(《天官·大宰》)所谓“统叙万事”,意味着“礼”乃统摄着所有一切制度规范。

《周礼》的制度规范并非以往社会的实际制度,而是一种指向未来的理想设计。如果《周礼》确实是战国时期的产物,那么,它的创作正好处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必定反映那个时期的历史趋向,因此,其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并不是指向转型之前的社会时代,而是指向转型之后的社会时代。为此,有必要简要谈谈中国社会历史及学术的分期问题。中国社会历史及其学术可以分为三个时代,其间有两个转型时期,大致情况如下表:

《周礼》(公元前1042年)

中国社会历史

 

表中的时代称谓“王权”“皇权”“民权”乃标示国家主权行使者的变动:王或天子→皇帝→公民。主权行使者的历史变动是由于生活方式、社会主体的变动:宗族→家族→市民。家族社会虽然仍讲宗法,但其宗法已不具有宗法社会“家—国—天下”同构的地位,这是本质区别。这在经济上表现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变动:王土公有制→地主私有制→资本主义。又在政治上表现为基本政治制度及其主体的变动:王领导下的血缘贵族集体统治→皇帝的专制→公民的民主政治。

就其时代背景而论,《周礼》应该属于“子学”范畴(儒家当时属于百家之一,故《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也包括儒家);其制度设计之指向,乃是社会转型的趋向。唯其如此,《周礼》的实际影响是在后来的皇权时代。例如,从隋代开始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其“六部”就是仿照《周礼》“六官”而设置的;唐代将六部定名为吏、户、礼、兵、刑、工,作为中央官制的主体,为后世所遵循,一直沿用至清。历朝修订典制,如唐《开元六典》、宋《开宝通礼》、明《大明集礼》等,也都以《周礼》为蓝本,斟酌损益而成。所以说《周礼》并不是王权时代的经典,而是皇权时代的经典。今天面临的一个任务是:如何使《周礼》进而转化为民权时代的一部经典。

目录

周礼周礼·天官冢宰第一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

周礼·夏官司马第四

周礼·秋官司寇第五

周礼·冬官考工记第六

思想结构

孙诒让《周礼正义序》指出:《周礼》在后来皇权时代的实际运用往往是失败的。“刘歆、苏绰讬之以左王氏、宇文氏之篡,而卒以踣其祚;李林甫讬之以修《六典》,而唐乱;王安石讬之以行新法,而宋亦乱。”之所以如此,孙诒让进一步指出:“不探其本,而饰其末,其侥幸一试,不旋踵而溃败不可振,不其宜哉!”这个批评的对象是《周礼》的后世运用者,而非《周礼》本身;但事实上《周礼》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就是空想的,并不能真正切合于后来的皇权社会。《周礼》的真正价值不在其制度设计,而在其赖以进行制度设计的更为根本的原则精神。

孙诒让在《周礼正义序》中点出了“本末”问题:“不探其本,而饰其末。”尽管古今变易,然而“人之性犹是也;所异者,其治之迹与礼俗之习已耳”。这就是说,“本”是不变之人性,“末”是可变之礼俗。这使人想起庄子借老子之口所说:“夫六经,先王之陈迹也,岂其所以迹哉!”性是“所以迹”,是不变的;礼是“迹”而已,是可变的。

孙诒让明确提出:“为治之迹,古今不相袭。”对于今天的生活方式来说,《周礼》之“礼”、即其制度规范条文,可以分为三类:有些在今天仍然是适用的,但很少;有些在今天还可以参考斟酌;而更多的则完全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为此,孙诒让提出“人之性”来解释《周礼》还具有现实价值。所谓“人之性”,按孟子的思想,主要就是“仁义”,即《孟子》一书开宗明义所提出的“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孟子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一个观念结构:仁——义——礼。这个观念结构的普适意义在于:对于任何社会群体的生存来说,都需要“礼”(制度规范);然而制度规范的建构及其变动,其根据乃是“义”(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的最终渊源,则是“仁”(仁爱情感)。

周礼精神

制度规范正当性的根据,是仁爱精神,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博爱精神。

儒家“仁爱”观念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差等之爱;一体之仁。只谈差等之爱,最终会逻辑地导向杨朱的“唯我”,即不再是儒家;只谈一体之仁,最终会逻辑地导向墨翟的“兼爱”,也不再是儒家。儒家的“仁爱”观念,既承认“爱有差等”的生活实情,又通过“推扩”的功夫,超越这种差等之爱,走向“一视同仁”。所谓“推扩”,就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梁惠王上》);乃至“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这也就是所谓“博爱”,即韩愈所说的“博爱之谓仁”(《原道》)。此乃制度规范之正当性的根据所在。

从差等之爱方面看,兄弟情谊只是儒家倡导的“五伦”情感之一而已,既不能设想对父母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也不能设想对禽兽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从一体之仁方面看,儒家的博爱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充实内容的实质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既承认差等之爱的生活实情,又强调超越了这种差等之爱的一视同仁。

《周礼》的制度设计,体现着儒家的博爱精神。如:

保息制度:“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地官·大司徒》)郑注:“保息,谓安之使蕃息也。”

学术研究

理想治国典制

《周礼》展示了一个完善的国家典制,国中的一切都井然有序,富于哲理。

国都:《周礼》国都地点的选择,是通过土圭来确定的。《周礼·大宗伯》云: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影),以求地中。……日至之景(影)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九畿:王畿是以王城为中心建立,王畿之外有所谓九畿。九畿的分布,是以方千里的王畿为中心,其四外的五千里之地,依次划分为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蕃畿等九层,大小相套,依次迭远。相邻之畿的间隔都是五百里。

居民组织:《周礼》的居民组织有两类:国都之外的四郊之地称为乡,郊外之地称为遂。乡之下细分为州、党、族、闾、比等五级行政组织。遂之下细分为邻、里、酂、鄙、县等五级行政组织,乡、遂各级组织的编制极其整齐。此外,乡和遂的数量都是六个。

农田规划:《周礼》对于野的农田的规划,也是整齐划一。《地官·遂人》云: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沟洫、道路系统有严格的丈尺规定。据郑玄注,遂,宽、深各二尺;沟,宽、深各四尺;洫,宽、深各八尺;浍,宽二寻、深二仞。沟洫上的道路的宽度,径可以让牛马通过,畛可以让大车(车轨宽六尺)通过,涂可以让一辆乘车(车轨宽八尺)通过,道可以让两辆乘车通过,路可以让三辆乘车通过。

仅就以上数例,就不难发现《周礼》的制度有相当的理想化的成分。将国都建在地中,其理论色彩十分鲜明,实际上是无法操作的。因此,《周礼》是理想国的蓝图。

人法天的思想

《周礼》的立意,并非要实录某朝某代的典制,而是要为千秋万世立法则。作者希冀透过此书表达自己对社会、对天人关系的哲学思考,全书的谋篇布局,无不受此左右。儒家认为,人和社会都不过是自然精神的复制品。战国时期,阴阳五行思想勃兴,学术界盛行以人法天之风,讲求人与自然的联系,主张社会组织仿效自然法则,因而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说。《周礼》作者正是以人法天思想的积极奉行者。

《周礼》以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等六篇为间架。天、地、春、夏、秋、冬即天地四方六合,就是古人所说的宇宙。《周礼》六官即六卿,根据作者的安排,每卿统领六十官职。所以,六卿的职官总数为三百六十。众所周知,三百六十正是周天的度数。《周礼》原名《周官》,此书名缘何而起,前人曾有许多猜测。依笔者之见,所谓《周官》,其实就是周天之官的意思。作者以周官为书名,暗含了该书的宇宙框架和周天度数的布局,以及以人法天的原则。其后,刘歆将《周官》更名为《周礼》,虽然有抬高其地位的用心,但却是歪曲了作者的本意。

在儒家的传统理念中,阴、阳是最基本的一对哲学范畴,天下万物,非阴即阳。《周礼》作者将这一本属于思想领域的概念,充分运用到了政治机制的层面。《周礼》中的阴阳,几乎无处不在。《天官·内小臣》说政令有阳令、阴令;《天官·内宰》说礼仪有阳礼、阴礼;《地官·牧人》说祭祀有阳祀、阴祀等等。王城中面朝后市、左祖右社的布局,也是阴阳思想的体现。南为阳,故天子南面听朝;北为阴,故王后北面治市。左为阳,是人道之所向,故祖庙在左;右为阴,是地道之所尊,故社稷在右。如前所述,《周礼》王城的选址也是在阴阳之中。所以,钱穆先生说,《周礼》把整个宇宙,全部人生,都阴阳配偶化了(《周官著作时代考》)。

战国又是五行思想盛行的时代。阴、阳二气相互摩荡,产生金、木、水、火、土五行。世间万事万物,都得纳入以五行作为间架的体系,如东南西北中等五方,宫商角徵羽等五声,青赤白黑黄等五色,酸苦辛咸甘等五味,等等。五行思想在《周礼》中也得到了重要体现。在《周礼》的国家重大祭祀中,地官奉牛牲、春官奉鸡牲、夏官奉羊牲、秋官奉犬牲、冬官奉豕牲。众所周知,在五行体系中,鸡为木畜,羊为火畜、犬为金畜、豕为水畜、牛为土畜。《周礼》五官所奉五牲,与五行思想中五畜与五方的对应关系完全一致,具有明显的五行象类的思想。与此相呼应,地官有牛人一职,春官有鸡人一职,夏官有羊人一职,秋官有犬人一职,冬官有豕人一职。

综上所述,《周礼》是一部以人法天的理想国的蓝图。这样说,丝毫不意味着《周礼》中没有先秦礼制的素地。恰恰相反,作者对前代的史料作了很多吸收,但不是简单移用,而是按照其哲学理念进行某些改造,然后与作者创新的材料糅合,构成新的体系。

学术与治术兼包

《周礼》一书,体大思精,学术与治术无所不包,因而受到历代学者的重视。所谓学术,是说该书从来就是今古文之争的焦点。汉代经籍,用当时通行的隶书书写的称为今文经,用六国古文书写的称为古文经。汉初在孔子府宅的夹壁中发现的文献,以及在民间征得的文献大多是古文经,而立于学官的都是今文经。今文经与古文经的记载不尽一致,因而双方时有争论。汉代古文学以《周礼》为大宗,今文学以《礼记·王制》为大宗。为此,《周礼》每每成为论战中的焦点,加之它传授端绪不明,屡屡受到今文学家的诘难,如著名经师何休就贬之为六国阴谋之书;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则指斥它出于王莽篡汉时刘歆的伪造。相反,褒之者如刘歆、郑玄等则誉之为周公之典。

尽管如此,《周礼》依然受到历代学者的重视。唐人为九经作疏,其中最好的一部就是贾公彦的《周礼疏》,受到朱熹的赞赏。清儒为十三经作新疏,孙诒让的《周礼正义》冠绝一世,至今无有出其右者。历代学者围绕《周礼》真伪等问题所作的种种考索,更是浩繁之至。

所谓治术,是说《周礼》作为一部治国纲领,成为历代政治家取法的楷模。古人言必称三代,三代之英在周。古人笃信《周礼》出自周公,书中完善的官制体系和丰富的治国思想,成为帝王、文人取之不尽的人文。

《周礼》对官员、百姓,采用儒法兼融、德主刑辅的方针,不仅显示了相当成熟的政治思想,而且有着驾驭百官的管理技巧。管理府库财物的措施,严密细致,相互制约,体现了高超的运筹智慧。书中有许多至今犹有生命力的,可以借鉴的制度。历史上每逢重大变革之际,多有把《周礼》作为重要的思想资源,从中寻找变法或改革的思想武器者,如西汉的王莽改制、六朝的宇文周革典、北宋的王安石等,变法无不以《周礼》为圭臬。清末,外患内忧交逼,为挽救颓势,孙诒让作《周官政要》,证明《周礼》所蕴涵的治国之道不亚于西方。朝鲜时代后期的著名学者丁若镛(号茶山),曾撰作三十万言的《经世遗表》,主张用《周礼》改革朝鲜的政治制度。任何一位空想家都不可能脱离现实来勾画理想国的蓝图,《周礼》也是如此,在理想化的框架之下,作者利用了大量历史材料加以填充。不过,作者在使用时往往根据需要作了加工和改造,这是读《周礼》时必须注意的,这也正是此书的复杂之处。

制礼名目繁多

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它的名目繁多,有吉礼、嘉礼、凶礼、宾礼、军礼等,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礼乐制度自周公制定后,任何人都不能修改。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

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爵谥制、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和乐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在殷商时,君位的继承多半是兄终弟及,传位不定。周公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即以血缘为纽带,规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长子继承。同时把其他庶子分封为诸侯卿大夫。他们与天子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小宗与大宗的关系。周公旦还制定子一系列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与臣民的关系,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这就是所谓的礼乐制度,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这种有秩序的社会。

西周的礼乐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乐则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西周的礼乐制度,形成了西周特色的礼乐文化与礼乐文明,对后来历代中国文化都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礼强调的是别,即所谓尊尊;乐的作用是和,即所谓亲亲。有别有和,是巩固周人内部团结的两方面。

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尊卑贵贱的区分,即宗法制,进一步讲是继承制的确立。殷代从康丁以后,历经武乙、文丁、帝乙、帝辛(纣),明显地废除了传弟制而确立了传子制。周在周公之前也没确立嫡长制,继太王的不是泰伯和仲雍,而是季历。武王有兄名伯邑考,文王却以武王姬发为太子。自周公以后,历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除去孝王外直到幽王都是传子的,这不是偶然的,这种制度即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应归功于周公。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以后,只有嫡长子有继承权,这样就经法律上免除了支庶兄弟争夺王位,起到稳定和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的作用。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内容。

周公把宗法制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创立了一套完备的服务于奴隶制的上层建筑。周天子是天下大宗,而姬姓诸侯对周天子说来是小宗。而这些诸侯在自己封国内是大宗,同姓卿大夫又是小宗,这样组成一个宝塔形结构,它的顶端是周天子。周代大封同姓诸侯,目的之一是要组成这个以血缘纽带结合起来的政权结构,它比殷代的联盟形式前进了一大步。

周代同姓不婚,周天子对异姓诸侯则视为甥舅关系。血缘婚姻关系组成了周人的统治系统。到春秋战国时代暴露了它的弱点,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但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无疑形成了一种以华夏族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的政权机构,一种远较殷人的统治为进步的机构。由宗法制必然推演出维护父尊子卑,兄尊弟卑,天子尊,诸侯卑的等级森严的礼法。这种礼法是隶属关系的外在化。反过来,它又起到巩固宗法制的作用,其目的是维护父权制,维护周天子统治,谁要是违反了礼仪、居室、服饰、用具等等的具体规定,便视为非礼、僭越。

周天子能授民授疆土,则必以土地国有为前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在周公文治武功盛极一时的时代,并非虚构。由此引申出来的田里不鬻;土地不许买卖,恐怕也出自周公。周公能授给姜太公以专征专伐的特权,那么,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恐怕是周公时代或更早确立而为周公所法定下来的。为了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统治,册封、巡狩、朝觐、贡纳等制度,也很可能是周公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周公的制礼作乐,一方面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另一方面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

社会正义原则

《周礼》一书之所以成为儒家的重要经典,根本上不是因为具体的可以损革的制度设计,而是因为这些制度设计背后所蕴涵的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孔子讲“礼”(制度规范)可“损益”(《论语·八佾》),而进行“损益”的根据正是这种正义原则。儒学“仁——义——礼”观念的核心枢纽是“义”,也就是正义原则。

儒家所说的“义”即正义原则,包括两条基本原则:

正当性原则

制度规范的建构须是正当的。差等之爱的“爱而利之”将会导致利益冲突,就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规范来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这就意味着: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就是正当性原则的要求。

公正性

所谓“正当”,首先是要求制度设计的公正性。公正的关键是“公”的观念:公则正,不公则不正。这里涉及的是“公”与“私”的关系问题。“公私”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很早就已出现了。当然,古代的“公私”观念和现代的“公私”概念是有所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并不是“义”(正义原则)层面上的,而只是“礼”(制度规范)层面上的。换句话说,公私的分别本身乃是一个普适的区分,克私奉公亦是一个普适的原则;而这个普适原则在制度层面上的具体实现方式,则是因时因地而变动的,即取决于具体的、如不同时代或不同地域的生活方式。

在《周礼》创作的时代,“公私”在制度规范(礼)层面上的分别有其具体的历史内容。例如《夏官司马·大司马》说:“大兽公之,小禽私之。”《秋官司寇·朝士》也说:“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方式中,例如在“个人→家→国→天下”的社会结构中,家对于个人来说是公,对于国来说则是私;国对于家来说是公,对于天下来说则是私。然而与此同时,《周礼》蕴涵着更为根本的、在正义原则(义)层面上的一般公私观念,意味着不论在任何生活方式下,制度规范之建构的出发点都必须是克私奉公的。

这种一般公私观念在正义问题上的体现,就是“公正”的观念。例如《天官·小宰》谈到吏治廉政的公正问题:“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郑注:“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正,行无倾邪也”。贾疏:“云‘正,行无倾邪也’者,以其行正直,言公正无私也。”这是一般性的公正性观念的一个例子。但贾疏所说的“公正无私”并不是十分准确的理解,因为“公正”并不意味着“无私”。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并不意味着否定爱的差等性,例如“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并不意味着否定“己欲立”“己欲达”,“克己”并不意味着“灭己”,如此等等。这其实是一种“中道”原则:既不因私害公,也不以公灭私。

公平性

所谓“正当”同时也意味着要求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公平的观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通常被表达为“均”或“均平”。孔子说过:“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周礼》同样是用“均”、“平”的概念来表达正当性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

“均”的本义指土地分配的均平、均匀。《说文》解释说:“均,平也。”《地官·小司徒》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这里也存在着一种区分:“均土地”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原则(义)所要求的公平性;而上地、中地、下地的划分则是其具体的制度设计(礼)。

引伸开来,建立这种制度的一个基本目的,乃是“均节财用”,就是在一种秩序结构中恰当适宜地分配利益。如《天官·大宰》说:“以九式均节财用。”贾疏:“式谓依常多少,用财法式也”;“此九者,亦依尊卑缓急为先后之次也”。《天官·小宰》也说:“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贾公彦释《天官冢宰》“均邦国”说:“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

土地的分配属于财富的一次分配。在这种分配的基础上,《周礼》设置了“土均”、“均人”的职官,负责税赋、徭役,属于财富的二次分配。《周礼》的土均、均人的制度设计,皆属于“礼”的范畴,这是可以“损益”的;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所根据的则是“义”的原则所要求的公平性,是普适的原则。

须注意的是,“均平”、公平的原则绝非平均主义原则。平均主义对于公平、均平的一种典型误解就是:利益的分配采取利益物(分子)除以利益者(分母)的方式。这其实已经是一种制度设计(礼)、而不是正义原则(义)的问题了;再者,这种平均主义的制度设计到目前为止仍不具有现实性,即使是现代性的“平等”原则也始终处在仍在进行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的制度变动过程之中。

公平、均平之“义”,其要领乃在于要求建立一种秩序(秩叙);在这个秩序结构中,人们分别获得一种恰当适宜的利益分配份额。例如《天官·宫伯》:“行其秩叙”;“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郑注:“秩,禄廪也。叙,才等也。”贾疏:“秩谓依班秩受禄,叙者才艺高下为次第。”这个秩序结构的具体形式、即“礼”,乃是历史地损益变动着的;然而无论怎样变动损益,秩序必定会表现为一个结构系统,而任何社会结构系统必定表现为“礼以别异”的差异分别。

适宜性原则

制度规范的损益变动,涉及到中国正义论的另一条正义原则:适宜性原则。事实上,如果不讨论适宜性问题,那么,公平性就是无法具体落实的。显而易见,仁爱的动机并不一定必然导致良好的效果;同理,具有正当性出发点的制度建构未必能够保证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好的。因此,如果说正当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那么,适宜性原则就是一条效果论原则。适宜性原则要求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考虑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生活方式。

因此,《周礼》是非常重视制度设计的适宜性问题的。《周礼》全书,“义”字仅出现4次,而“宜”字竟出现49次之多。首先是一般性的重视时宜、地宜的观念,例如:

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天官·食医》)

这种时宜、地宜的观念体现在关于制度建构原则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作为正义原则之一的适宜性原则。

(一)地宜性

适宜性原则包括时宜性、地宜性两个方面。地宜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正如《周易·系辞下传》所说:“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地宜,《周礼》有时谓之“土宜”: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地官·大司徒》)郑注:“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贾疏:“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国。……故知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昬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地官·遂人》)贾疏:“‘以土宜教甿稼穑’者,高田种黍稷,下田种稻麦,是教之稼穑。”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夏官·土方氏》)郑注:“土宜,谓九谷稙所宜也。”贾疏:“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

以上“土宜”虽指耕种稼穑的土地所宜,而非制度规范问题,但也体现了《周礼》的一般地宜观念。这种一般地宜观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也就是地宜性。例如司稼制度的设计:“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司稼》)这里的原则性的体现,就是“所宜地以为法”,即以地宜性为法。又如上文所引《大司徒》中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的设计,郑注:“以土计贡税之法,因别此五者也。”贾疏:“以土地计会所出贡税之法。贡税出于五地,故须说五地所生不同也。”这种贡税之法,就是按不同土地的不同出产来确定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

(二)时宜性

对于时宜性,《周礼》可谓异常关注,乃至于全书“时”字共出现了131次。这其实也是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突出的特点。《周礼》许多制度规范的设计,都充分考虑到时宜性问题,如:

闾会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闾会》)

遂会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遂会》)

酂长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酂长》)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林衡》)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川衡》)

在这些职官制度设计中,“以时”始终都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原则。“时”本义指春夏秋冬四时,引伸而指一般意义的时间,诸如时辰、时日、时节、时令、时期、时代、等等。

《地官司徒·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这是《周礼》的一个制度设计:在特定情况下,私自杀人复仇也是正当的,无须偿命。私自杀人复仇在当时之所以是具有正当性的,实质上乃是一个适宜性问题,故郑注说:“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雔也,使之不同国而已。”这种适宜主要是指的时宜,故贾公彦疏说:“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这就是说,私自杀人复仇的做法,并非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正当的和适宜的。真正普适的乃是适宜性原则本身,而非某种曾经具有适宜性的具体制度规范。

《地官·媒氏》中有一条制度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男女关系从来都是制度规范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男女关系的制度规范也是变动的,这种变动的原则根据,主要是时宜性。郑玄注:“中春,阴阳交,以成昬礼,顺天时也”;“重天时,权许之也”。贾公彦疏:“云‘于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贾疏以为仲春允许男女私奔,乃属非礼、或非正礼。其实,《周礼》将这一条列入“周礼”,将其作为“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的补充规定,意味着“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本身也是一种礼、即一种制度规范。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所谓“权”(权宜),出自《孟子·离娄上》:“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这番议论其实有更深刻的意义:礼并不是根本的原则,根本的是仁(爱)与义(宜)。贾疏谈到:“夫权之为道,所以济变事也,有时乎然,有时乎不然,反经而善,是谓权道也。故权云为量,或轻或重,随物而变者也。”这是不错的,但还不够透彻。其实,权之为宜,也就是义;据此,礼是可以突破、另行制定的。

制定“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这条规范的缘由,注疏谈到两点:一是“仲春之月”亦即“娶女之月”,这是具体的时令条件;二是“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这是具体的实际情况,其实还涉及到一个更大的时宜条件,就是时代问题。当时宗族的人口繁衍是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因此,“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其实是当时的一种“自然法”,即是一种礼俗。

《周礼》一整套社会制度规范,就是以这样的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为根据而设计而建构起来的。

价值影响

政治制度

《周礼》一书含有丰富的治国思想,《天官》概括为六典、八法、八则、八柄、八统、九职、九赋、九式、九贡、九两等十大法则,并在地官、春官、夏官、秋官的叙官中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详密严谨,宏纤毕贯,对于提升后世的行政管理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政治制度方面,从隋朝开始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六部”,就是仿照《周礼》的“六官”设置的。唐代将六部之名定为吏、户、礼、兵、刑、工,作为中央官制的主体,为后世所遵循,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历朝修订典制,如唐《开元六典》、宋《开宝通礼》、明《大明集礼》等,也都是以《周礼》为蓝本,斟酌损益而成。

文化思想

从后世影响上来看,西周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礼的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正统统治思想的核心。当然在其后的时代,礼的适用范围和功能发生移转,从西周之时主要作为政治权力分配功能的原则,到汉代以后转变为社会生活层面秩序塑造和维持的机制,但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并未发生改变,反而得到巩固和强化。同时,西周意识形态奠定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格局。

城市建设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上,曾经有很多著名的大都城在城市布局上都体现了《周礼》的礼制思想,“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都城格局,成为历代帝王向往的楷模。

中国封建社会盛期,最具有典范代表的都城——隋唐长安城,整个城市的布局严整、统一,充分体现出周代王城的布局特点。

明清北京城,在格局上恢复了传统的宗法礼制思想,使皇城在都城的中心。还仿照《周礼》,建天坛、地坛、日坛、月坛、先农坛等,形成今日的布局。

朝鲜的汉城,同样有面朝后市、左祖右社的格局,乃是海外依仿《周礼》建都的典范。

争议

秘藏之谜

《周礼》面世之初,不知什么原因,连一些身份很高的儒者都没见到就被藏入秘府,从此无人知晓。直到汉成帝时,刘向、歆父子校理秘府所藏的文献,才重又发现此书,并加以著录。刘歆十分推崇此书,认为出自周公手作,是"周公致太平之迹"。东汉初,刘歆的门人杜子春传授《周礼》之学,郑众、贾逵、马融等鸿儒皆仰承其说,一时注家蜂起,歆学大盛。

贾公彦《序废兴》引林孝存的说法,给出一个答案。《周官》经河间献王献于朝廷,“‘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乱不验之书’的缘故”。

真伪之谜

迄今无法确定《周礼》是哪朝哪代的典制。此书名为《周官》,刘歆说是西周的官制,但书中没有直接的证明。更为麻烦的是,西汉立于学官的《易》、《诗》、《书》、《仪礼》、《春秋》等儒家经典,都有师承关系可考,而《周礼》在西汉突然被发现,没有授受端绪可寻,而且先秦文献也没有提到此书,所以,其真伪和成书年代问题成为聚讼千年的一大公案。历代学者为此进行了旷代持久的争论,至少形成了西周说、春秋说、战国说、秦汉之际说、汉初说、王莽伪作说等六种说法。古代名家大儒,以及近代的梁启超、胡适、顾颉刚、钱穆、钱玄同、郭沫若、徐复观、杜国庠、杨向奎等著名学者都介入了这场讨论。

考古新发现,对于证伪多有帮助。

例如《周礼·大卜》载:“掌三易之法: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1993年湖北江陵王家台15号墓就发现了《归藏》。“经学者整理研究,证明多与后世流传的《归藏》佚文一致。”可见《周礼》绝非后人可以伪造。

再如,“中国学术源于史的传统”。中国的“史官”在历史上有其特殊性和特殊地位。西周晚期番生簋和毛公鼎铭文都有关于太史寮的记载,并且与卿并列,地位突出。太史寮就是太史官。这种特殊性,印证了《周礼》关于太史官独立职责的记述。“《周礼》六官,除冬官亡佚外,大宰等五官之首职掌均作‘掌建邦之······’云云,此外惟有太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可见一斑。

李学勤指出:“《周礼》是西汉早年重新出现的先秦旧籍,本来是很清楚的,但此书在汉代已遭一部分学者排斥,后世怀疑的人更多,甚至以为是刘歆伪作。清代以来,一些著作进行了细密的考证,如汪中、陈丰、孙诒让、刘师培、陈汉章等,提出许多证据说明《周礼》的可据。”“实际上,凡是研究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学者,尽管对《周礼》如何诟病,他们的作品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引据《周礼》,罕有例外。近几年,由于金文研究的进展,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周礼》的价值。

朝代之谜

古代学者大多宗刘歆、郑玄之说,认为是周公之典。清代著名学者孙诒让认为,《周礼》一书,是自黄帝、颛顼以来的典制,"斟酌损益,因袭积累,以集于文武,其经世大法,咸稡于是"(《周礼正义序》),是五帝至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的经世大法的集粹。古代学者以五帝、三代为圣明之世、至治之极,其后则是衰世。周公是五帝三代的集大成者,古人将《周礼》的著作权归于周公是十分自然的事。

近代学者大多反对古人的这种历史观。从文献来看,比较集中地记载先秦官制有《尚书》的《周官》篇和《荀子》的《王制》篇,《周官》已经亡佚。最初曾有人认为,《周礼》原名《周官》,应当就是《尚书》的《周官》篇。但是,《尚书》二十八篇,每篇不过一、二千字,而《周礼》有四万余字,完全不象是其中的一篇。《春秋》、《左传》、《国语》中有不少东周职官记载,但没有一国的官制与《周礼》相同。从西周到西汉的每一个时期都可以找到若干与《周礼》相同的官名,但谁也无法指认出与《周礼》职官体系一致的王朝或侯国。

蕴涵于《周礼》内部的思想体系,有着较为明显的时代特征。战国时代百家争鸣,诸家本各为畛域,《易》家言阴阳而不及五行,《洪范》言五行而不及阴阳;儒家讳论法治,法家讥谈儒学。阴阳与五行,经由邹衍方始结合;儒与法,经由荀子才相交融。儒、法、阴阳、五行的结合,肇于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周礼》以儒家思想为主干,融合法、阴阳、五行诸家,呈现出多元一体的特点。其精致的程度,超过《吕氏春秋》,因而其成书年代有可能在《吕氏春秋》之后,而晚至西汉初。

近代学者在文献学研究的基础上辅之以古文字学、古器物学、考古学研究等手段,对《周礼》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周礼》成书年代偏晚,约作于战国后期。持其它意见的学者也不少,彼此争论很激烈。争论的实质,是对于古代社会的认识,即《周礼》所描述的是怎样一种性质的社会?它的发展水平究竟与西周、春秋、战国、秦、西汉的千年历史中的哪一段相当?由于涉及的问题太复杂,《周礼》的成书年代问题至今没有定论。

李学勤先生在玉器研究中提醒学人注意:“现在传世的《周礼》本身也成于不同的时代。《典瑞》等所在的部分系《周礼》(古称《周官》)本文,反映西周情况,《玉人》所在的《考工记》则属于战国作品,汉初始并于《周礼》。两者虽有关系,仍不应混为一谈。如果将《周礼》本文、《考工记》,以及汉人为《周礼》作的解释区别开来,各自还其于本来的时代,对于玉器研究还是有相当重要的价值。”这条引文,对于判别《周礼》的真伪和年代,都有指导意义。

“三礼”关系

三礼包括《周礼》(原称《周官》)、《仪礼》(原称《士礼》)和《礼记》(专指《小戴礼记》)。虽说叫三礼,但三者关系并不大,进入经书的时间也不一致。《仪礼》进入经书最早,应在先秦;《周礼》几进几出经书之列,最早当在新莽之时;《礼记》进入经书之列当在唐朝。

先秦没有《礼记》这个名称,其收录作品来源庞杂,但多为七十子后学的作品,“有关著作也不都是礼经的‘记’”。

《周礼》又称《周官》,讲官制和政治制度。《仪礼》记述有关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礼仪制度。《礼记》则是一部秦汉以前儒家有关各种礼仪制度的论著选集,其中既有礼仪制度的记述,又有关于礼的理论及其伦理道德、学术思想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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